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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寻找公正——杨佳案带给我们的思索2008年7月1日,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造成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受伤。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杨佳还是要走了,在社会的关注下,法律把赋予他的救济权发挥到了最大,于是在完成了公正审判的程序的最后,这个唐吉柯德终于在风车下倒下,悲壮离场。而媒体的关注和大众的呼声没能给杨佳减刑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受伤,这样的结果何其之恶劣,而他是没有足够的观点和证据支持,可以获得轻判的。每人都要对自己行为负责,因果关系下得到这样的判决其实从案件本身是公正的。如果复仇心态的驱使可以让相关甚至不相关的人走向死亡,我们是否同样对这些无辜的生命不负责任呢?是什么让平等的生命在天平上失去他的平衡,是什么让我们可以这样随便一个所谓正义的理由而放弃了其他生命的权利。杨佳在哭泣,他因为警察的错误失去他的尊严,他的世界,他作为男人的权利。可是这些警察脱去他们充满争议的衣服,他们也是一个平凡的人,要养家糊口,可能他的妻子,他的孩子在期待他如往常一样回家,可现在他们失去了一切,可怜警察的妻子要独自撑起这个家,可怜的孩子要在失去父亲的悲哀中继续自己不完整的童年。他们所受的伤害在 “杨佳袭警背景真相”的煽动下,媒体和民众巨大的同情心下,被忽略了。 我们要寻找的公平是什么,不是让杨佳因为过去的不公平而倾斜了法律的天平。而是让他在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下,感受法律的公平。杨佳案件背后的真相,是权利的滥用。这些把杨佳逼向死路的“人民的公仆”,他们是否才是寻找回公正最重要的因素呢? 杨佳要走是不可避免的结局,但是我们应该让这些滥用权利的警察得到应有的法律的惩罚,让这样的惩罚作为杨佳上路前的壮行酒,让大众真实的感受法律公正。 让杨佳走得瞑目,不然他的血会变成红色的厉鬼,长久的缠绕我们的体制之上,他在怒吼:“公正何在??”
附:本来新浪网被我选为放自己思想的纯粹的空间。而这篇文章被管理员撤下。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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